为了加强学生组织纪律,维护正常教学秩序,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,根据国家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》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章 考 勤
第一条 凡属学校、院和班级统一安排、组织的教学、军训、政治学习、集会、早操、劳动、集体活动等都实行考勤。
第二条 考勤主要记录学生的出勤情况,包括按时到课、迟到、早退、旷课、病假、事假、公假。
第三条 课堂考勤由任课老师负责、学生干部协助。
(一)单班课的课堂考勤由班干做好记录,并在下课时送任课老师签字确认;
(二)合班课和选修课由任课老师采用抽查的方式进行考勤。每门课抽查不少于5次,抽查结果记录在案。
第四条 课堂以外学习或活动的考勤,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。
第五条 凡上课铃响结束后进入教室、早操开始或其他活动开始后才到达者为迟到;下课铃声未响、未经许可而离开者,早操及其他活动结束前离开者为早退。
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为旷课。
(一)未经准假而缺课;
(二)谎报请假事由骗取准假;
(三)迟到、早退超过二十分钟以上按旷课1节(课时)计算。
第七条 病假、事假、公假凭审批的请假单认定。
第八条 考勤计算
(一)迟到、早退按次计算;迟到、早退三次折算为旷课1节。
(二)旷课、请假按节计算;旷课一天折算为6节;早操缺两次折算为旷课1节。
第九条 考勤管理
(一)学生科负责考勤工作进行统一管理,监督、检查各班的考勤工作;
(二)学生会负责各班的考勤登记,每周统计一次,统计结果在班上公布并报学生科和教务科;
(三)期末,各班班主人负责将学生的考勤情况如实记入学生成绩单。
第二章 请假和销假
第十条 请假分为病假、事假、公假三种。学生因病、因事、因公不能出勤,应当履行请假手续。
第十一条 请假实行事先审批制度,急病、紧急事故除外
(一)请假应填写请假单,不得以口头、带话等方式请假。请假单应如实说明请假理由,必要时附有关证明;病假需附校卫生所或医院证明;因急病、紧急事故未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后应补办;
(二)请假单应逐级上报审批。学生请假一天以内,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批;请假两至三天,报学生科领导审批;请假四至十五天,报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审批.
(三)学生获准请假后,须将请假单交负责考勤班干登记,请假三天以上还应持请假单到学生科登记备案。
第十二条 学生请假期满后应按时返校并办理销假手续。
第三章 附 则
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的学生。
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科负责解释。